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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不成問題,得先不附理由聲明上訴即可。
但是上訴後事情完到原點,
多半量刑非指你有犯罪動機,而是詐欺幫助犯。
(即你對你的帳戶沒有盡到保管的責任)
(1)不知道何時地卡片遺失。
(2)不知道何時地密碼也同時遺失。
(3)沒有報警、沒有掛失。
您很大的一個疑點就是,你既然遺失錢夾時確實的知道遺失了身份證
,並且積極的作為-->掛失補發,卻「不確定」卡片+密碼有無遺失,
但採取的方式不是去掛失而是沒有置理,只因為你不確定它有無在裡面。
這自然對你是對你的金融帳戶有積極的保管自然有存疑。
並在事實上它就是已遭歹用,在有受害人的情況下,
總是不能用我什麼都不知道來卸責。
(檢座必定有指訴你在不明時間不明地點用不明方式交付帳戶予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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